官方回應!河流淹沒區(qū)、調水渠和引水渠上是否能架設集中式光伏2025-05-08 11:58來源:gessey瀏覽數(shù):222次
日前,有網(wǎng)友咨詢,河流淹沒區(qū)、調水渠和引水渠上是否能架設集中式光伏,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水利廳對此做出回應。 原文如下: 問題: 根據(jù)政府文件《水利部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指導意見》(水河湖〔2022〕216號)第三點第五條:光伏電站、風力發(fā)電等項目不得在河道、湖泊、水庫內建設。請問調水渠、引水渠和受到調水工程影響的河道淹沒區(qū)是否在此列?是否允許在調水渠沿線和河流淹沒區(qū)建設集中式光伏?有何限制? 答復: 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明文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、構筑物。2022年5月,水利部印發(fā)的《水利部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指導意見》(水河湖〔2022〕216號)明確規(guī)定,光伏電站、風力發(fā)電等項目不得在河道、湖泊、水庫內建設。文件中的“河道”定義范圍為河道管理范圍,河道管理范圍線已經(jīng)本級人民政府公示并納入自治區(qū)國土空間規(guī)劃“一張圖”系統(tǒng)實施管理。請在工程實施前明確建設地點是否屬于河道管理范圍,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架設光伏。 二、盡可能在灌區(qū)骨干渠系管理范圍外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,如需在干渠、支渠上方空間和邊坡建設,需由灌區(qū)管理單位出具正式文件;如需對骨干渠系進行改造,應委托具有相關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專題報告并進行技術審查。理由:在干渠、支渠上方空間和邊坡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可能會對渠道排澇功能、灌區(qū)日常巡邏管護造成影響;對渠道進行改造可能會對渠道基礎造成破壞,影響渠道灌溉功能。大中型灌區(qū)運行管護情況已列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,任何可能影響渠道運行的行為都應進行論證后再實施。 上一篇: 鈞達股份今日登陸港交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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