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光伏材料!商務部、海關總署:對鎵、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2023-07-04 10:55瀏覽數(shù):200次
7月3日,商務部、海關總署發(fā)布公告,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,經(jīng)國務院批準,決定對鎵、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 據(jù)悉,鎵被用在光伏硅片上,主要目的是解決PERC電池光衰問題,摻鎵可以抑制光衰減,解決質(zhì)拉硅晶體的問題。鍺在光伏領域的應用具體體現(xiàn)在聚光電池與硅鍺薄膜電池中,主要是用作砷化鎵太陽能電池的襯底材料。砷化鎵太陽能電池是第三代太陽能電池的代表,太陽能電池產(chǎn)品中光電轉(zhuǎn)換效率最高、科技含量最高、技術難度最高。 鍺襯底砷化鎵太陽能模組全球轉(zhuǎn)換效率最高,可達40%以上。民用推廣難度在于鍺成本高以及大規(guī)模使用后砷的無害化處理,因此太陽能鍺晶片增量主要在空間太陽能。砷化鎵太陽能電池具有高效率、高電壓、耐溫性好等優(yōu)點,在空間光伏領域鍺晶片的不可替代性,決定了未來空間領域太陽能電池鍺晶片的100%滲透率。 原文如下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3號 關于對鎵、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【發(fā)布單位】安全與管制局 【發(fā)布文號】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23號 【發(fā)文日期】2023年07月03日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(mào)易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,經(jīng)國務院批準,決定對鎵、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。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 一、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,未經(jīng)許可,不得出口: (一)鎵相關物項。 1.金屬鎵(單質(zhì))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8110929010、8112929090、8112999000)。 2.氮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2850001901、3818009001、3825690001)。 3.氧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單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2825909001、3818009002、3825690002)。 4.磷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單晶、晶片、外延片等形態(tài))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2853904030、3818009003、3825690003)。 5.砷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單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2853909026、3818009004、3825690004)。 6.銦鎵砷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2853909028、3818009005、3825690005)。 7.硒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單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2842909024、3818009006、3825690006)。 8.銻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單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2853909029、3818009007、3825690007)。 (二)鍺相關物項。 1.金屬鍺(單質(zhì),包括但不限于晶體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8112921010、8112921090、8112991000)。 2.區(qū)熔鍺錠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8112921090)。 3.磷鍺鋅(包括但不限于晶體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2853904040、3818009008、3825690008)。 4.鍺外延生長襯底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8112921090)。 5.二氧化鍺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2825600002、3818009009、3825690009)。 6.四氯化鍺(參考海關商品編號:2827399001、3818009010、3825690010)。 二、出口經(jīng)營者應按照相關規(guī)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(xù),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,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: (一)出口合同、協(xié)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、掃描件; (二)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; (三)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; (四)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; (五)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經(jīng)營管理人以及經(jīng)辦人的身份證明。 三、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,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,并在法定時限內(nèi)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。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,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。 四、經(jīng)審查準予許可的,由商務部頒發(fā)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(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)。 五、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(fā)程序、特殊情況處理、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,依照商務部、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(《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》)的相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 六、出口經(jīng)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的規(guī)定辦理海關手續(xù),并接受海關監(jiān)管。海關憑商務部簽發(fā)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(xù)。 七、出口經(jīng)營者未經(jīng)許可出口、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,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給予行政處罰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八、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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